聖約翰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系主任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聖約翰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
- ,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系主任由系內教師票選適當人選後經院長報請校長擇聘之,任期為三年
- ,得連任一次。
- 第三條 系主任非因個人意願且任期未滿之去職,須經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
- 署,並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始得報請院、校長核定。
- 第四條 系主任連任時,須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
- 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院、校長核聘之。
-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為本系專任教師且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若有人數不足三
- 人參選情形者,可推選助理教授人選。
-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採不記名同意投
- 票,再依得票數前二到三名提送院、校長圈選系主任人選。
-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院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與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 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