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翰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所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98.1.7資訊工程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資訊工程系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碩士學位考試辦法乃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修業屆滿一學年之當學期起。
二、修畢各該研究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三、以學校名義參加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至少一篇,且為論文第一作者(扣除指導教授排序後)。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唯是否屬於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應由本系所提經教務會議核備。
五、碩士班研究生必要時,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
第三條: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二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歷年成績表一份,及參加會議發表論文或參加競賽相關佐證資料。。
三、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報請學校核備。
第四條: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條: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考試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人數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由所長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所長指定一人擔任考試委員會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惟其不得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至多兩人,僅能就其中一人聘為考試委員。如兩人均為考試委員則考試委員應為五名。
二、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有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六條: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所屬本系所核准備案後,應檢具繕印之論文或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及提要各五份,送請本系所審查符合規定後,由本系所排定時間、地點於每學期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前辦理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
二、研究生若因故無法參加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前申請撤銷學位考試,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三、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四、學位考試成績以學位考試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決定之,分數評定以一次為限,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如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定不及格,即視為不及格,不予平均。
六、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委員至少須達三人,且需有校外委員一名參加,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七、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八、論文或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無論是否舉行學位考試,均視為不及格。
九、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已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七條:學位考試及格之論文或技術報告摘要,應直接在「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網站上直接輸入建檔,並應於畢業前將論文或技術報告三冊及相關資料送交教務處彙轉校外單位;另分送本系所及本校圖書館各二冊(論文內容願授權公開者,請一併繳交論文內容全文含光碟乙份)。
第八條:學位考試舉行後,研究生應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本系所始得將各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第九條:論文最後定稿之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一月卅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卅一日。如需改論文者得簽報核准延期,以一個月為限,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應撤銷其及格成績,以不及格論。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重新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第十條:已授予之學位,若發現論文或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公告撤銷,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凡與碩士班研究生有三親等內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