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工系碩士班指導教授選任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通過
1. 每學年度於研究所新生報到時,本所將舉行研究生指導說明會。由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向研ㄧ新生介紹其專長及研究方向,以作為研究生選任指導教授之參考。
2. 研究生自報到日起至當學年度開學後選課結束前,必須依本系所公告各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之可指導名額,加以選定其指導教授,並填妥指導教授選任確認單,送交系辦公室存查。
3. 研究生選課時應接受其指導教授審核,並由指導教授於其選課確認單上簽名後,方能交回教務處。凡未完成指導教授選任者,則將無法完成選課程序。
4. 指導教授選任對象原則上以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為主。若欲跨系所選任指導教授,得先徵求所長同意方能選任。惟仍須選任本所ㄧ位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以作為名義上之指導教授。
5.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之員額分配原則如下:
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每學年皆配有1位研究生基本額度,若教師有承接
研究計畫案(含國科會、產學合作、政府機關)者,每一案可再增加指導研究生額度1名,惟增加額度至多2名(含基本額度至多不超過3名)。符合增加額度資格之教師可依其意願選擇欲增加名額人數的多寡。
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每學年亦有義務配屬1位在職研究生基本額度,惟有意願多指導在職研究生者,其增加額度無上限之規範。
所承接研究計畫案之認定,係以該計畫案執行時間不得少於半年,且執行期限是否含及該學年度(即當年度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