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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工系碩士班指導教授選任辦法

 中華民國9817日通過

1.   每學年度於研究所新生報到時,本所將舉行研究生指導說明會。由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向研ㄧ新生介紹其專長及研究方向,以作為研究生選任指導教授之參考。

2.   研究生自報到日起至當學年度開學後選課結束前,必須依本系所公告各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之可指導名額,加以選定其指導教授,並填妥指導教授選任確認單,送交系辦公室存查。

3.  研究生選課時應接受其指導教授審核,並由指導教授於其選課確認單上簽名後,方能交回教務處。凡未完成指導教授選任者,則將無法完成選課程序。

4.  指導教授選任對象原則上以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為主。若欲跨系所選任指導教授,得先徵求所長同意方能選任。惟仍須選任本所ㄧ位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以作為名義上之指導教授。

5.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之員額分配原則如下:

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每學年皆配有1位研究生基本額度,若教師有承接       研究計畫案(含國科會、產學合作、政府機關)者,每一案可再增加指導研究生額度1名,惟增加額度至多2名(含基本額度至多不超過3名)。符合增加額度資格之教師可依其意願選擇欲增加名額人數的多寡。

本系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每學年亦有義務配屬1位在職研究生基本額度,惟有意願多指導在職研究生者,其增加額度無上限之規範。

所承接研究計畫案之認定,係以該計畫案執行時間不得少於半年,且執行期限是否含及該學年度(即當年度81日起至隔年731日止)為認定標準。


 

6.  若因第5項規範,致使無法選任合適指導教授、或一直無法覓得指導教授之研究生,可向本系提出指導教授安排申請。

7.  研究期間研究生若因與指導教授研究旨趣不合,或因指導教授人事異動,而意欲更換指導教授時;得先至系辦公室取回原指導教授選任確認單,並徵得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同意簽名後,再將此指導教授選任確認單繳回至系辦公室存查。。

8.  指導教授更換最遲應於該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前6個月完成辦理,否則應於更換指導教授滿6個月後,才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但若因指導教授人事異動者(以離職日起算未滿6個月),則不受此一限制。

9.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